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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6-12-01 13:22:32

来源: 丽水日报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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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83号)、《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0〕47号),制订《丽水市区联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申购条件

(一)户口条件。申请人具有市区岩泉街道、万象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南明山街道、联城街道(以下简称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且实际连续居住满5年。家庭成员户口从市区外迁入的,须居住满1年。未婚或离异、丧偶后未带子女的单身居民须年满35周岁。

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须共同申请,但有下列三种情况的子女可作为单独家庭提出申请:

1.已婚;

2.离异、丧偶后带子女共同生活家庭;

3.年满35周岁单身者。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子女,以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员。

家庭成员因上大学(不含在读硕博研究生)、义务服兵役迁出本地户籍的,在上大学、义务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地户籍。

结婚、离异、分户须满1年。

(二)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丽水市无自有房屋或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价差补助政策。


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住宅是指通过自建、继承、拆迁安置(拆迁选择货币安置,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被拆迁面积为准)、购买商品住房和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非住宅是指除住宅外的其他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

通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的,不论转移年限,视为有住房;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自有房屋在5年内以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的,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丽水市范围内的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上建房,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的子女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视为有住房。子女住房在3年内以赠与、分家析产、拆迁、出售等方式转移的,视为有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一、二级残疾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及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三属人员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经济条件。第一期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5%(含)。

第二、三期视第一期销售情况另行确定,在每期的《销售通告》中明确。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行政、事业或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年度收入按上一年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核定;其他人员的年度收入按上一年度个人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测算出的最高个人可支配收入核定。上一年度个人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经审核后,按上一年度莲都区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公司企业中出资额(含认缴)未超过20万元(含)。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汽车(购置价格在5万元及以下的小型面包车、皮卡等除外)。在3年内办理车辆过户(注销)的,仍认定为有汽车。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时点确定为《关于公开销售联城经济适用住房(一期)的通告》发布之日。

二、申请审核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丽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如实申报工作单位、家庭收入、财产、住房和投资情况等,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报,取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2.申请须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家庭身份及户籍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居民提供单身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及载明财产分割等情况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提供相应的证件。


(2)申请家庭居住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家庭成员中有1994年1月1日后工作调动的,须附原工作单位出具并经原所在地房改办核实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认定有无批地建房情况证明。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家庭成员户口从外地(莲都区范围外)迁入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房产证明;户口在外地属非农业迁入的,还须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父母作为独立申请人的申请家庭,须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

(3)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上一年度个人收入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证明。

(二)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申报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核。对初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公示10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核意见,并负责将材料汇总报送市建设局。

2.市建设局及时将申请材料分送至市民政、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审核。

3.市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按规定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车辆、批地建房、住房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送市建设局复核。

4.市民政局及时将申请材料分送至市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核。市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规定分别按照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个税、社保、住房公积金申报缴纳情况及企业登记情况提出个人收入初步测算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送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根据市地税、社保、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初步测算审核意见,按规定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提出最终测算审核意见,送市建设局。

5.市建设局对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在街道办事处张贴,并在《丽水日报》等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布,公示10天,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6.经审核公示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条件的,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招标投标中心,在公证部门监督、公证下,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购房资格和选房号。摇号、选房日期将在《丽水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和街道办事处张贴。

7.在审核中,如遇《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事项,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小组负责或提交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是否符合申购条件。

(三)租住公有住房的退出。

1.现已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资格后,须与租用产权单位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并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后5个月内,退出承租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

2.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资格后,须与市房地产管理处签订解除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协议;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号资格后,凭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退出公有住房确认单签订购房合同,但可从退房之日起享受5个月的原租赁直管公有住房面积的租金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房管专项资金中解决。


3.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选房号资格后,凭市房地产管理处出具的退出廉租住房确认单签订购房合同,但可从退出之日起享受5个月的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三、房源及价格

(一)房源:联城经济适用住房分期销售,每期销售房源情况另行公布。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人均16平方米核准。在核准面积标准以内按成本价(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含层次、朝向系数和物业管理服务费)销售,超过核准面积标准按市场价销售,附属杂物间按成本价销售。成本价、市场价、附属杂物间价格标准由市发改委审核后在销售通告中予以公布。

(三)经济条件困难的申购家庭提出申请,经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对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可先按成本价销售,但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应按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差价向政府全额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在办理房产登记时,予以注明。

四、选房程序

(一)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家庭先摇号产生购房户资格,再产生选房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三属人员,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直接进入摇号选房程序。

(三)已经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确认的因房屋征收(拆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进入摇号选房程序。


五、监督管理

(一)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家庭)限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申请人死亡或是离异的,丧失购房资格。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房款、签订合同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购房资格。

(四)联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年限日期)。

(五)联城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属行政划拨。购买联城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核准面积内的部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7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附属杂物间按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50%与当年购买时差价的70%交纳收益)。

(六)在限制上市交易的规定时间内,购房户私下交易或挂牌交易,一经发现,取消其在5年内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收回经济适用住房。联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借,也不得改变住房用途,对违规出租、出借、改变其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政府按照规定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联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时政府有优先回购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又通过其它方式取得除经济适用住房以外房产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


(七)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付款方式:购房款归集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设的账户,再按规定与相关单位进行资金结算。

(十)联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建立住房销售档案,并报送市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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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x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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